关闭

举报

  • 提交
    首页 > 党建扶贫 > 正文
    购物车
    0

    礼县到户产业扶持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发布者:返乡农民工
    2018-12-20 10:32:01   转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6号)和全省产业扶贫现场推进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一户一策”到户产业扶贫计划落地见效,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产业发展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03号)、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第二批财政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甘脱贫领办发〔2018〕49号) 、《关于下达2018年第三批财政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甘脱贫领办发〔2018〕57号)、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开办发〔2018〕166号)、陇南市委办公室、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挥市县级富民产业发展平台作用加快推进扶贫产业培育工作的通知》(陇办发〔2018〕51号)、《礼县“一扶一带”产业扶贫奖补暂行办法》(礼发〔2017〕18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扶持范围
    结合“一户一策”精准脱贫计划,对全县2017年底未脱贫和2018年新识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到户产业项目扶持,实现有条件发展产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覆盖。农村一、二类低保和分散供养人员、整户户籍迁转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以及纳入农村公益性岗位的贫困户原则上不纳入到户产业扶持范围。按照省上政策要求,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原则上人均按0.5万元进行帮扶,户均2万元左右,县财政逐步筹集所需扶持资金。
    今年利用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已实施的“一扶一带”中蜂养殖到户项目,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对2014年已脱贫但未享受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的贫困户,按省上相关政策给予扶贫小额贴息贷款扶持;对2015年-2017年已脱贫但未享受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且有产业发展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给予小额产业扶贫贴息贷款扶持。
    二、带贫主体
    乡镇是到户产业扶持项目的实施主体。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按省市要求,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实施到户产业扶持项目的基本载体,全面摸清本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及运营现状,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基础,通过村干部领办、能人大户领办、第一书记或驻村帮扶队长领办、龙头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领办或联办等多种方式,加快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的专业合作社都要建立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在章程中明确合作社的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等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要成立健全的组织机构,通过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2018年8月底前,每个贫困村都要围绕种养殖及特色产业至少组建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非贫困村至少组建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全覆盖、贫困户入社全覆盖。
    各乡镇在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将到户产业扶持项目资金入股配股到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可根据需求通过合作社将部分扶持资金入股配股到经营状况好、带贫意愿强的龙头企业,直接实现入股分红。同时,对经营效益良好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实力强、信誉好的工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商贸等企业,各乡镇应综合考察资产、负债、销售、诚信守法等情况,并在征求工信、商务、住建等企业主管部门和工商、税务、人行等行业部门意见后,也可确定为承接入股配股的带贫企业。县上将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全省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22号)等相关政策,给予带贫企业支持扶持。
    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未纳入农村一、二类低保)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离原址较远难以配套产业的、金鸡产业扶贫项目所在乡村、招录新职工户籍迁转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后家中没有劳动力的贫困户,可通过礼县农业产业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农发公司),与德青源等企业加强合作,采取入股配股、带动就业、拉动种植业等方式,带动稳定增收。
    三、扶持方式
    (一)产业选择。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效益优先、市场导向,以畜牧养殖、中蜂养殖、中药材、蚕豆、蔬菜(包括乌龙头等山野菜)、马铃薯以及玉米、油菜等“短平快”增收产业为主,统筹发展苹果、核桃、花椒等“短期难见效、未来能够持续发挥效益的产业”。每个村既要按照兼顾规模和效益的原则选择确定主导产业,也要灵活选择适合当地的辅助产业,确保每个贫困村至少有一个主导产业,每个贫困户都有稳定的致富门路。
    (二)扶持模式
    按照省上产业扶贫相关政策,到户产业按照入股配股和产业扶持两种模式实施,原则上一半用于产业发展,一半用于入股配股。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根据贫困户家庭人口、劳力状况、农户意愿和经营主体发展状况,选择到户产业扶持模式,灵活确定入股资金和产业扶持资金的比例。到户产业扶持项目原则上由乡村两级组织贫困户与本村组建的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和带贫入股承接关系。
    1.入股配股模式
    (1)入股方式。对于贫困残疾人家庭(未纳入农村一、二类低保)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离原址较远难以配套产业的、金鸡产业扶贫项目所在乡村、招录新职工户籍迁转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后家中没有劳动力的贫困户,由乡镇摸底调查后汇总上报县农发公司,由县农发公司与带贫企业签订入股配股协议。企业入股原则上每户贫困户1股,每股1万元。
    不在以上范围内的贫困户将产业扶持入股资金入股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脱贫的贫困户将产业扶贫贴息贷款入股到农民专业合作社。
    乡镇也可自主选择入股企业,组织合作社与企业签订入股配股协议。
    村级扶贫互助资金的全部或部分可优先考虑入股到实力雄厚的企业,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来源。
    (2)分红标准。按照省市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配股的相关政策,入股分红收益必须按照“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方式议定股权比重,坚持贫困户入股负赢不负亏的原则,对以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的,按不低于8%的保底分红收益标准执行。 
    (3)股金退出。入股承接主体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或合同协议约定事项的,乡镇党委、政府依法收回产业扶持入股资金。收回的资金直接划入乡镇财政账户管理,由乡村两级重新选择带贫入股承接主体,再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4)其他形式。结合农村“三变”改革,鼓励贫困户和其他农户将自有资金或土地、林地、畜禽、房屋、农机、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折价入股;贫困户和其他农户可将流转土地所得租金转为股金继续入股到龙头企业或合作社。鼓励村集体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等资产折价入股,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对折价入股的,由双方商定保底收益比例,分红部分按照企业效益和股权比重分配。
    对享受国家农业产业项目资金扶持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必须履行和承担带贫脱贫的社会责任。具体带贫办法由县农牧局负责制定,具体落实事宜由县农牧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按照带贫办法执行。
    2.产业扶持模式
    (1)“合作社+贫困户+订单收购”。对于有一定产业基础、技术和劳动力的贫困户,由乡村两级组织贫困户与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协议,贫困户按购销协议自主生产经营,农产品由合作社按购销协议实行保底收购、统一销售。对集中规模生产经营的大宗农产品,由乡镇负责,组织合作社统一采购种苗种畜、生产资料,也可通过协商,组织跨乡镇的合作社统一采购;对分散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产业,由合作社自主采购种苗种畜、生产资料。乡镇要全程做好采购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农牧、林业、畜牧等行业部门负责提供信息、技术和检疫检验等服务。
    (2)“合作社+贫困户+托养代管”。对于缺技术、缺劳力的贫困户,由乡村组织贫困户与合作社签订产业托养代管协议,由合作社负责贫困户到户产业的生产、管理、经营、出售,贫困户按签订的托养代管协议获取收益。种苗种畜、生产资料的采购依照前款执行。
    各乡镇可因村施策、不拘一格,积极创新产业带贫扶持模式。
    四、实施步骤
    由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按照宣传发动、选择带贫主体、摸底调查、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签订合作协议、拨付资金、验收等程序步骤,抓好到户产业扶持项目实施工作。
    (一)全面宣传发动。各乡镇要组织召开由乡村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队长、辖区内龙头企业及合作社负责人参加的到户产业扶持项目实施动员会议,认真传达学习《礼县到户产业扶持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全面领会《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要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工作力量,进村入户大力宣传到户产业扶持政策,动员引导龙头企业、合作社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带贫脱贫,动员引导贫困户主动参与到户产业扶贫、实现稳定增收,动员引导其他农户积极参与“三变”改革、拓宽增收渠道。要采取通俗易懂的方法,让群众听懂政策、明白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让贫困户了解到户产业扶持资金政策、扶持额度、因地制宜制定的扶持资金到户方式方法等,充分调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选择带贫主体。除贫困残疾人家庭(未纳入农村一、二类低保)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离原址较远难以配套产业的、金鸡产业扶贫项目所在乡村、招录新职工户籍迁转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后家中没有劳动力的贫困户,由县农发公司负责选择带贫入股的企业以外,其他贫困户、已脱贫户、其他农户原则上要按照就近便利原则,选择本村的合作社为带贫入股承接主体,也可由乡镇选择企业作为带贫入股承接主体。各乡镇要对入股合作社和企业严格把关、慎重选择、精心指导,选择入股的合作社或龙头企业要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稳定的销售渠道、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法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乡镇由于特殊原因选择不到带贫企业的,造册汇总报县农发公司,由县农发公司牵头,在县内外推荐适合的带贫企业供乡镇选择。
    (三)制定生产经营计划。各乡镇要组织乡村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队长、合作社负责人对贫困户产业发展需求和扶持方式进行入户调查摸底,动态调整完善“一户一策”精准脱贫计划,与贫困户协商确定需要扶持发展的到户产业类别、产业带动方式、产业补助资金和入股配股资金额度,并填写调查摸底登记表,由贫困户户主签字确认。由乡村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队长负责,指导合作社科学制订当年的生产经营计划,确定补助资金、入股资金使用计划及产业发展规模、分红比例、保底收购、生产投入预算等内容,经乡镇统筹审查,提交合作社成员大会和股民大会表决通过并公示后,报乡镇备案并执行。
    (四)签订合作协议。
    1.入股配股协议。由乡村两级负责,组织贫困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入股配股协议,明确入股资金额度、用途、分红比例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方为贫困户户主、乙方为合作社,乡镇包村干部、贫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以及帮扶责任人作为丙方(监督责任人)。入股配股协议由乡镇统一汇总备案。
    对入股到县农发公司选择企业的,由县农发公司与入股企业签订入股配股协议;对入股到乡镇选择企业的,由乡镇组织合作社与入股企业签订入股配股协议。
    2.购销协议。由乡村两级负责,组织贫困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协议,明确产业规模、保底收购、产品销售及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为贫困户户主,乙方为合作社,包村干部、贫困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以及帮扶责任人作为丙方(监督责任人)。农产品购销协议由乡镇统一汇总备案。
    3.托养代管协议。由乡村两级负责,组织贫困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产业托养代管协议,明确产业规模、收益分成及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为贫困户户主,乙方为合作社,包村干部、贫困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以及帮扶责任人作为丙方(监督责任人)。产业托养代管协议由乡镇统一汇总备案。
     (五)资金拨付。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根据各乡镇有条件发展产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户数,将筹集到的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分批拨付到乡镇账户。乡镇按照县上实际筹集到账的资金量,编制资金分配计划,根据贫困户户数分批拨付到带贫合作社。已实施的中蜂养殖产业项目,相关乡镇要计入到户产业扶持项目资金额度。
    对入股到县农发公司选择企业的,由合作社将资金归集到乡镇,再由乡镇拨付到县农发公司,由县农发公司入股到带贫企业;入股到乡镇选择企业的,由乡镇组织合作社将资金入股到企业。
    到户产业扶持资金要优先用于发展生产投资、购买生产资料等方面,不得用于与到户产业无关的其他领域。合作社不得将产业扶持资金直接拨付给贫困户。承接带贫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在县农商银行及其网点开设账户。 
    (六)验收。每年年底,由乡镇统一组织乡村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队长组成联合验收组,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签字背书制度,对本乡镇到户产业扶持项目实施、利益联结带贫、入股分红等情况进行验收;跨乡镇的带贫项目由相关乡镇协商共同组织验收。
    (七) 收益分红。对入股到县农发公司选择企业的,每年年底,由带贫入股企业将分红收益拨付到县农发公司,再由县农发公司拨付到乡镇,然后由乡镇拨付到各合作社,各合作社再根据签订的入股配股协议为入股的贫困户、已脱贫户和其他农户分红;对直接入股到合作社的,每年年底,由带贫入股的合作社根据签订的入股配股协议为入股的贫困户、已脱贫户和其他农户分红;对入股到乡镇选择企业的,每年年底,由带贫入股企业将分红收益拨付到各合作社,各合作社再根据签订的入股配股协议为入股的贫困户、已脱贫户和其他农户分红。对采取“合作社+贫困户+订单收购”或“合作社+贫困户+托养代管”的产业扶持模式的,由合作社根据与贫困户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协议或托养代管协议,为带动的贫困户落实产业扶持收益;对采取其他产业扶持模式的,由各乡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金管理办法及签订的协议,为带动的贫困户落实产业扶持收益。
    五、监督管理
    (一)建立监督管理小组。各乡镇要组建至少由驻村帮扶工作队长、第一书记、村“两委”班子负责人、村监委会负责人、贫困户代表组成的村级监督管理小组,对到户产业项目落实情况全程进行监督。各乡镇要对辖区内合作社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违约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村组建的专业合作社,可由乡镇包村干部或驻村帮扶队员兼任合作社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但不得领取报酬。
    (二)建立公告公示制度。按照《甘肃省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实施细则》要求,对到户产业扶持资金、生产经营计划、带贫入股产业实施及收益情况、受益贫困户名单等,要通过乡村政务公开栏、乡村大数据平台等载体,运用各类简洁便利的方式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乡镇和合作社都对项目实施方案(到户产业生产经营计划)进行公示;年终,乡村两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到户产业扶持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
    (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按照省上关于防范产业发展风险相关政策,在全县建立保险保本垫底、入股分红保底、公益性岗位托底和低保兜底的“3+1”保险保障机制。加大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龙头企业、合作社和贫困户的风险防范意识。鼓励引导各带贫主体购买“甘肃省贫困户种养产业综合保险”和其它各类商业保险,进一步降低风险,确保到户扶持资金的安全和贫困户的受益。
    (四)建立报告审计制度。各乡镇要建立统一的资金核算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合作社依法规范管理运行,每半年提供详实的财务报表,自觉接受各级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将筹集专项资金,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到户产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各乡镇和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财务管理的指导,对合作社财会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合作社缺乏财会人员的,可采取面向社会聘请专业财会人员,聘请大中专院校的会计、金融、财务管理专业的毕业生等方式解决;聘请的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合作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全省产业扶贫现场推进会精神,深刻认识到户产业扶贫是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增加贫困家庭收入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到2020年全县脱贫摘帽的重要举措。联乡县级领导、联乡单位负责人、各乡镇领导班子、包村干部、村“两委”班子、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队要认真学习研究《实施办法》,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每个环节、每个程序、每个步骤的具体要求,掌握要领、理清头绪、用活政策、推进工作。各乡镇要组建强有力的组织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认真抓好到户产业扶持项目实施的统筹谋划、群众发动、工作指导、产业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直相关部门要组建专门的办公室,负责到户产业扶贫的业务咨询、技术指导、衔接配合等工作。
    (二)靠实主体责任。到户产业扶持项目以乡镇为实施主体,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有强烈的担当意识和创新的思维理念,积极探索创新不同形式的到户产业扶贫模式,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各乡镇要依据本《实施办法》,认真研究制定本乡镇的到户产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研究制定规范的入股配股协议、农产品购销协议、产业托养代管协议范本,健全完善合作社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落实技术指导。县委农办和财政、农牧、林业等部门要按照“三变”改革的要求,研究制定相关制度、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加强对到户产业扶贫具体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由科技部门牵头,农牧、林业、畜牧等部门配合,为每个贫困村至少配备1名技术指导员,做好贫困村到户产业的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四)严格监督检查。按照《礼县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派出常年督查巡查组,对到户产业扶贫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巡查;县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将对各乡镇到户产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检查。要切实加大执纪问责力度,严防截留、挪用、贪污等问题发生,严查资金躺在乡镇账户上“不作为”等现象,坚决杜绝到户项目资金“一拨了之”、“一分了之”行为,对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七、附则
    (一)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统一上报到县委农办,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讨论后,由县委农办负责答复解释。
    (二)今年开始实施的“一扶一带”产业扶贫项目中,对集中连片流转土地和通过发展畜牧养殖、蚕豆、中药材、蔬菜带贫的经营主体,对农产品加工营销及新兴产业,对组织贫困户参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录新职工的,按《礼县“一扶一带”产业扶贫奖补暂行办法》落实奖励政策,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另行筹集。
    今年开始实施的“一扶一带”产业扶贫项目中由贫困户发展特色经济林果、畜牧养殖、中药材育苗的,依照本办法,奖补资金从到户产业扶持项目资金中兑现。
    (三)根据省上到户产业入股资金相关政策,《礼县“一扶一带”产业扶贫奖补暂行办法》第一部分第八款第9条“当年吸纳贫困户入股20户以上,每年保证落实股金+股金10%分红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5万元”不再执行,经营主体带贫入股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各乡镇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到户产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打赏捐赠
    0
    !我要举报这篇文章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村网通立场。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